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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在修武县发生了一起因疫情期间发生租赁合同案件. 这起案件成调解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还促使双方握手言和,了社会和谐稳定.
原告修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7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。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将租赁修武县某广场二层商铺,具体编号为123、124、125、126,租期为五年. 合同期满后,双方又于2022年5月19续签了一年合同,合同将在2022年5月17到期. 然而,合同管理系统合同到期后,被告拖欠了原告租金和物业费,总计逾13万元. 原告多次并协商未果,于是将此案提交给修武县,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商铺,并支付欠款。
修武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刘玲接手此案后,仔细了解了案情. 考虑到被告受到疫情影响,经营收入减少,无法负担租金,双方之前又有良好合作关系,但因疫情导致矛盾产生. 为此,刘玲决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,但是双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。在沟通过程中,双方态度逐渐缓和. 刘玲抓住机会,向双方详细解释了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方面法律知识,用情感和理进行沟通。最终,双方同意协商解决. 原告同意适当减免租金,而被告同意支付减免后租金,并当场履行完毕.
这起由疫情引发房屋租赁合同得到了妥善解决. 双方握手言和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,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。
修武县始终坚持以为中心司法宗旨,尽心、尽责、尽力办好每一起案件。着调解优先、注重履行原则,关注调解案件质量,注重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提高. 在调解过程中,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,合同管理系统确保案件解决,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.
修武县成调解案件,为类似提供了有益借鉴. 在疫情期间,各方应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与包容,共同应对困难,以达到和解与和谐目标.
原标题:《租赁合同引 诉前调解促和谐》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