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,天长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引发了人们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思考.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,只要与员工签订是劳务合同,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,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义务. 那么,事实是否真如此呢?
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情况。陈某在2014年2月以招工形式加入了A公司,从事格栅制作工作。他们于2022年3月1签订了一份名为《劳务用工协议》合同,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。陈某工资是由A公司单位会计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. 然而,在2022年,陈某在工作过程中,由于申报工伤时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,陈某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. 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0作出了仲裁裁决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. 然而,A公司对此不服,将此案诉至天长.
审理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。合同管理系统根据劳动关系定义,劳动关系是指合法用工主体与其招用劳动者之间,以劳动者提供劳动、受用工主体管理、用工主体支付劳动报酬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. 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. 尽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名为《劳务用工协议》,但协议约定了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需要接受公司管理,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、劳动纪律、奖惩制度和考勤. 从实际用工关系来看,合同管理系统陈某与A公司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,因此可以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.
综上所述,天长依法判决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.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,签订劳务合同并不等于一定建立劳务关系。合同名称仅仅是形式问题,真正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以下几个要素:首先,要看用人单位和员工是否具备主体资格;其次,要看员工是否要服从公司安排,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;最后,要看员工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一部分.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,即使签订是“劳务合同”,也不能否定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.
原标题:《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?》.